因此,将虚假意思表示之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单独规定有其必要性。
这样才能解决目前中国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相互脱节、两张皮问题。[58]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我们需要警惕这种唯实证主义和本质主义的科学帝国主义观。在此方面,法理学具有不可替代的引领作用。[6]可以说,以约翰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开端的法律实证主义成为近两百年来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而其所不同的是,法理学从更深层次、更透彻、更宽广的角度,通过讲道理的理性思辨,将问题连根拔起,使它彻底地暴露出来[68],把握问题的本质性的核心问题,抽象成一般性问题,进行更深入系统地研究和探讨。由此,不论是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还是参与处理国际争端,都要树立法理意识、培养法理素养、学会法理思维。
它作为一个学科与部门法所称的研究对象不完全一致。因为徐教授作为一个部门法学者对法理学进行探讨的本身,就意味着法理学在我国正日益受到包括部门法学者在内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的话题。在258名完成弹出式问卷调查的人受访者中,有196人表示自己是学生、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培训师、律师或其他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或政府雇员。
表20:教育工作者、图书管理员和培训师的教育背景类型(人数:40人) 如下表21所示,访问视频网站的学生大多数都是在校大学生,在85名学生中占了45人,占53%。另外一位使用便携式摄像机的工作人员对摄像机的可见性给出的观点很有意思,他指出,尽管便携式摄像机小巧,且放置偏僻,但是它们是可以看到的,我们不想让任何人认为我们的庭审程序不公开。因此,2011年2月,CACM委员会主席和中心主任邀请了94个地区法院申请试点法院。有8%(14位)律师表示他们或其当事人是在压力之下同意录像的。
值得注意的是,堪萨斯州法院、爱荷华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以及田纳西州西区法院比其他地区法院公布的庭审案件都要多,这也引起人们的质疑,为什么会这样呢?是这些地区法院的共性所在而非其他区法院的特性?我们认为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少数法官(16人,占15%)表示不允许庭审录像。
或让法官更有礼貌(75人,占71%)。一旦其他诉讼确定下来,当事人便会收到有关该诉讼的通知。堪萨斯州法院 该法院自2011年11月7日起实施试点项目。表7:按照案件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申请或建议录像的来源 根据法院提供的信息,我们掌握了向案件当事人发出庭审录像通知的人员情况。
使律师在庭审中更戏剧化(151人,占83%)。最多有1/3的律师认为在促使律师更好地准备庭审等方面具有适中或很大的影响。c.我们不能将其他一栏中的法官意见重新编入A至C行,因为他们的答复不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无法知晓他们是否打算参加试点项目。但是,这些影响都是积极的,例如:提高公众获取联邦法院的信息的机会(125人,占69%)。
第三位法官用便携式摄像机摄录了访问户外网站时举行的听证会,但没有公布该录像,因为法官主要是为了获知庭审内容以便其后续审查才进行录像。工作人员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帮助法院草拟实施试点项目的地方规则和程序。
以上阐述表明,试点法院在实施视频录像、记录通知和是否同意录像的信息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然而,近1/3的试点法院法官认为以下三方面假设性影响可能达到影响适中或影响很大的程度,如分散证人注意力,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及促进律师更有礼貌。
虽然一些法院在庭审期间允许助理或案件管理者操作法庭录音录像设备,但仍有许多试点法院让IT人员全程负责记录诉讼程序、监测录像并操作设备。尽管他们只占众多观众的很一小部分,我们也很高兴,至少能获得一些信息,例如观众是谁以及他们为什么观看录像。随着听证会日期的临近,主审法官的助理会提醒还没有作出是否同意录像答复的案件当事人。一半(55人,占52%)的法官认为录像可教育公众了解有关法庭程序和法律问题。对于视频录像带来的潜在危害,从31位试点法官(其中12人有录像经验)的评论中看出,最常见的潜在危害是:可能会影响律师、证人和陪审员的行为或对他们造成压力。这次针对律师的问卷调查反馈率非常高,这应归功于大多数试点法院的审判长同意在我们发出的调查附信中署上他们的名字和签名。
法院采用标准程序通知符合录像资格的案件当事人,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录像。试点法院自己操作摄像机,与州法院法庭上普遍使用的摄像机(法院自己用于庭审记录的摄像机)要区别开,即州法院允许媒体将摄像机带入法庭进行录像。
71%的律师没有庭审录像经验)。并使媒体对法院诉讼程序的报道更加准确。
联络联邦司法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评估,具体包括:回答法院进行试点项目的相关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视频录像的活动文本(比如:通知书或同意书)[21]。每个视频记录系统包括四个摄像机,从技术上来讲,要求需要把握可以用来记录律师发言,其他用来记录法官席、证人席和证据展示。
表5的第3栏至第5栏显示了同意庭审录像的情况。除刑事案件外,法院没有限制案件类型的录像资格。在181位完成问卷调查的受访者中,有155人(或占86%)明确表示他们同意庭审录像。两个法院体系对庭审直播录播的立场也不相同。
对于表10中列出的视频录像的大多数影响,试点法官的答复按照不同比例显示在第1栏和第2栏中,即视频录像会对参与者没有影响或产生较小影响。至少要有一位法官提出在一段时期内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视频录像的想法,并告诉案件当事人该案件符合试点项目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录像,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不参与录像的通知。
10、参与庭审视频录像的法官很少会遇到负面的操作或管理问题,半数法官认为,操作视频设备在一定程度上花费了太多时间。具体评论包括如下: 任何能够提高公众获取并了解法院庭审情况的录像在许多方面都是有好处的。
对录像进行适当的剪辑,例如删除录像设备产生的背景噪音,删除不属于诉讼程序中的庭前或庭后的行为。其他是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人,不包括本表中最后两行所示人员(见表2的注释a) **因一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未回答该问题,故第二行数字未达到65人。
绝大部分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一般支持或非常支持视频录像(参与试点项目的46位法官支持,占72%,与之相比,未参加过试点项目的法官仅有2人支持,只占7%)。试点法院的IT人员在需要花更多精力准备每场需要录像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在使用便携式设备的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将代表两位参与法官,向当事人以邮件形式发送通知书和同意书。另一位法官讲述了这样一种情况,其中展示了摄像机摄录的不应被摄录的机密证据。
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律师(155人,占86%)表示他们不反对庭审录像。在这些法院中,IT人员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审查视频录像的质量,删除不合适的片段,这些会在下节内容中讨论。
其中有两位法院的法官是根据法官筛选程序进行的而不是系统自动通知。在庭审录像开始前,设置设备并对设备进行故障检查和维修。
当事人拒绝视频录像的原因有很多,但到目前为止,最主要的原因是保密性。在同意录像的诉讼案件中,192(占84%)起诉讼案件实际被录像,186(占97%)起诉讼案件被录像。